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以及企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约占评选对象的1‰;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约占评选对象的3%;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约占评选对象的20%;
第六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资助标准,约占评选对象的2%;
第七条 企业奖学金由企业出资设立,约占评选对象的1%。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内无不文明行为记录(含学校和院部记录),未受到院部以上任何处理或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考核为优秀(90分以上);
(四)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含实践环节)考试均为优秀(85分以上);
(五)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内无不文明行为记录(含学校和院部记录),未受到院部以上任何处理或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考核为优秀(90分以上);
(四)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含实践环节)考试均为良好(75分)以上;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生活俭朴;
(六)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内无不文明行为记录(含学校和院部记录),未受到院部以上任何处理或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考核为优秀(90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选年度的上一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60分以上);普通专科一年级学生成绩可参照其入学成绩及平时在校表现综合评定;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生活俭朴;
(六)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学校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质优良,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追求进步;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奋进、刻苦,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秀,无考试作弊行为;
(五)自强不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经济困难;
(六)积极参加科技文体、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七)学生综合素质分排名在前30%以内。
第七章 企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企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目前开设了订单班,订单班学生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企业提供的300——2000元的企业奖学金。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对我校奖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院部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各院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部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依据各院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院部评定指标。
(二)各院部符合条件的学生对照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三)院部受理学生申请并审核。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学校分配的指标要求评定,经院部内公示后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并报送《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部推荐,组织进一步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同一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11月上旬,为院部宣传、申请、评审、公示阶段。各院部将评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11月中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部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核,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11月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分上、下两学期发放,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如果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将取消其后期奖金,剩余金额将由院部补报其他合格学生获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奖学金评审依据企业相关要求进行评定。
第九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资助到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奖助学金申请、评定、发放过程中有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