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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8-01-03 23:15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学期考核等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共青团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下称“校团委”)。校团委委托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社团享有对社联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我校现任教师或退休教师。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对社团开展活动进行必要的审核。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将本学期社团指导老师资料上报。校团委和社联每学期对指导老师进行评定考核,并予以奖励。

第七条 社团须有符合规定的社团章程。社团章程须在社联存档,修改社团章程须报社联审批。

第八条 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和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 挂靠于院部或职能部门的社团,接受院部或职能部门和社联的共同指导、监督及管理。院部或职能部门拥有直接管理权,社团须定期向社联递交活动的计划与总结。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二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正式开学后的两周内到社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未进行注册的社团,由社联对其进行注销。挂靠院部或职能部门的社团须报社联备案。

第十三条 社联在每学期初,开展集中社团招新活动。社团须在集中招新结束后一周内上交包括社长及管理部门在内的社团所有成员资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院部、专业年级、联系方式)于社联备案。

第十四条 在每学期初,社团须在前三周向社联递交社团学期计划,经批准后开始本学期工作,并在学期末将本学期社团工作总结在社联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社联主持召开社长会议,社长或其他社团负责人应按时出席,会议出席情况将纳入社团评优、社长评优的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每学年,根据社团一年的表现情况进行“星级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员”、“优秀指导教师”、“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优秀社团及对社团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一部分不合格的社团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社团建立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须事先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社联批准并在校团委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社团对其新媒体平台上的内容负责。挂靠院部或职能部门的社团建立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须经院部或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并报校团委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结束前,应向社联递交工作总结,用于社团年终考核,社团期末考核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社团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包括优秀、称职与不称职。

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 本学期工作总结,配以相应图片及其它支撑材料;

2. 本学期经费使用情况、详细账目及其在社团内部公开透明情况;

3. 社团主要负责人(含社长、副社长及其他部门负责人)自我考评材料;

4.挂靠院部或职能部门社团的考核由院部或职能部门自行进行,并须将社团工作总结在社联备案。

第十九条 社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发现社团有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或完全取缔的情形,社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顿,并报校团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校团委决定取缔该社团。挂靠院部或职能部门的社团违反规定的,社联可以向院部或职能部门通报,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社联规定的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团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时,应视情况举行由社联组织的答辩会,并须与参与活动者签署相应的承诺书,承诺书基本格式由社联统一制定。未签署承诺书而出现意外情况的由社团活动参加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经由社联报校团委审批。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至少7日,须提交活动申请表,经社联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中出现突发情况,社团须及时向社联汇报,重大事情由社联与校团委商议协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共青团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前规定凡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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